C114訊 3月8日消息(樂思)據了解,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簡稱《條例(修訂)》)已于201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兩會期間,針對無線電領域的熱點問題,工業和信息化部副部長劉利華接受了媒體采訪。
劉利華充分肯定了修訂后的《條例》。他表示,無線電頻譜資源是一個國家重要的戰略性資源,它不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隨著人類對頻譜資源需求的急劇膨脹,其有限性日益凸顯。1993年9月11日,國務院、中央軍委制定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對于保障無線電頻率的合理開發和利用,維護無線電波秩序,發揮了積極作用。近年來,隨著我國改革的不斷深入和無線電技術在社會生活各領域的廣泛應用,1993年發布的《條例》已不能完全適應無線電管理工作的現實需要,亟需進行修訂。
他認為,此次修訂《條例》,根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等決策部署,圍繞無線電管理的新形勢、新要求,對主要制度進行了全面修訂,具有重要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為加強無線電管理提供了基礎性法制保障。《條例》修訂工作從完善無線電管理體制、提高頻譜利用效率、維護空中電波秩序出發,圍繞無線電頻率、臺站、設備和安全等核心問題,修訂完善了各項管理制度。這將為促進無線電事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
二是為經濟社會發展營造良好的頻譜資源供給環境。隨著移動通信、物聯網、車聯網、工業控制系統等新技術新業態的快速發展,無線電廣泛應用于各行各業,頻譜資源供需矛盾日益凸顯,《條例》修訂過程中抓住頻率管理這一核心,建立了商用頻率的招標拍賣、衛星無線電頻率管理以及頻率收回等相關制度,為頻譜資源有效開發和利用提供了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
三是為簡政放權、創新無線電管理注入了新動能。自1993年《條例》頒布施行以來,國家關于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不斷完善,特別是本屆政府大力推進職能轉變、簡政放權,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條例》修訂過程中,理清思路、尊重現實,取消、下放、調整了相關審批事項,完善許可流程,利企便民;同時,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填補了無線電管理法律制度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