寬帶接入是歐盟信息社會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并被看作歐盟ICT產業發展的催化劑。歐盟委員曾發表聯合聲明稱,歐盟將利用一切政策手段消除“寬帶鴻溝”,實現“讓所有人都能夠使用寬帶”的目標。從近年歐盟電信管制實踐來看,本地環路非綁定(LLU,localloopunbunding)無疑是歐盟加速寬帶接入市場發展最有力的政策工具之一。
歐盟力推LLU政策
為實現人人都能獲得的寬帶接入,寬帶市場必須實現有效競爭。歐盟信息社會委員Reding女士指出,歐盟委員會對于電信監管改革最為主要的觀點是,競爭是目前以及未來成功的鑰匙,歐盟必須在那些缺乏競爭的領域加速管制改革。實際上在部分市場,新進入者大概只有10.5%的市場份額,這意味著在促進競爭、保護消費者利益方面,電信事前管制仍然扮演很重要的角色,特別是在LLU政策的持續實施方面。
LLU政策的類型
LLU存在著各種不同的解決方案。2000年初,歐盟委員會集中討論了本地環路接入的三種主要方式:完全的LLU,即向新進入者提供基礎銅線本地環路及子環路的接入,新進入者接管并運行本地環路;共享接入,是指新進入者取得本地環路的共享接入權而非專有接入權,主導運營商與新進入者通過相同的環路提供業務;比特流接入,是指主導運營商向新進入者提供高速比特流,新進入者無需進行實體接入。
在關于本地環路競爭的討論中,還有一種觀點是將競爭方式分為基于設施的競爭和基于業務的競爭,這種觀點在具體劃分標準上還未達成共識。有人將完全的LLU和共享接入劃歸到基于設施的競爭一類,有人則認為,劃分競爭方式要看運營商是否擁有本地環路的所有權,這就意味著完全的LLU、共享接入、比特流接入以及次級環路非綁定都會被認為是基于業務的競爭,而不是基于基礎設施的競爭。因為在上述接入開放政策中,接入網絡的所有者對于接入環路仍然擁有一定的技術控制力。例如在DSL業務中,無論是基于完全的非綁定還是共享接入,競爭者在提供各自的業務時,都會放置它們自己的DSLAM設備。接入網絡的所有者能夠對接入路徑收取費用,從而對互聯的運營商產生成本控制力。
對于寬帶接入市場競爭,歐盟實際上采取了多管齊下的方式,針對不同的市場情況使用不同的競爭政策。但也必須注意到,如果不對本地環路做出具體的強制性規定,許多主導運營商都會傾向于選擇比特流接入,這種方法能夠更大程度地保留主導運營商對于本地環路的控制權,也更可能向競爭者收取更高的接入費用,并且這種方法還有可能拖延競爭,主導運營商在自己做好提供競爭性業務的準備之前,是不會愿意向競爭者提供比特流接入的。在比特流接入中,網絡運營商不僅向新進入者提供物理本地環路,并且建設運營DSLAM,新進入者僅僅在網絡所有者的交換點計算流量,這也就是為什么比特流接入被稱為“寬帶運營商預選”的原因。在這種接入模式中,進入者不能夠控制接入路徑,比特流接入因此被看作是一種純粹的基于業務的競爭,而非基于設施的競爭。盡管有著以上缺點,然而由于受到的阻力較小,比特流接入已經成為歐盟寬帶接入市場競爭的主要手段之一。
LLU政策的實施
歐盟2002年出臺了“電子通信管制框架”,主要目的在于促進電子通信網絡服務以及其它輔助設施行業的競爭,以保證消費者能夠最大化地獲得在價格、質量、選擇權方面的收益,同時防止電子通信領域競爭的限制和扭曲,鼓勵有效的投資和促進創新。
為配合歐盟框架指令的實施,歐盟還出臺相關市場定義,要求各國電信管制機構在市場分析基礎上,對于擁有SMP(顯著市場力量)的運營商施加管制義務,其中就包含了LLU義務的相關規定。同時,歐盟管制框架中程序性的其他規定,也為各成員國留有了基于本國國情實施管制的足夠空間,各國在LLU政策中也體現出一些差異化,例如各國所應用的成本計算模型、共享義務以及政策實施的進度、配套的價格管制、互聯互通管制都有所不同。為此,歐盟也需要在更高的層面指導監督各國電信監管機構執行LLU政策,例如,2007年7月,歐盟委員會批準法國電信監管機構ARCEP對本國寬帶批發市場實施為期一年的管制,具體內容為:法國電信必須向其競爭對手開放自己的寬帶網絡,直到競爭對手的網絡規模和用戶規模達到一定程度,足以確保它們有能力進一步投資地區性的寬帶服務。
2007年8月底,歐盟批準德國電信管制機構BNetzA的計劃,迫使德國電信公司向競爭對手開放價值30億歐元、正在興建的VDSL超高速寬帶網絡。計劃特別要求德國電信按無歧視條款提供以IP為基礎的比特流接入,包括非綁定的DSL;實行零售和批發業務的財務獨立;公開互聯參考價格;遵守以成本為基礎、事前評估的的價格原則,或以價格緊縮測試為基礎。如果BNetzA頒布的條款能夠執行,比特流接入批發服務的開放將直接促使德國寬帶接入服務的戲劇性增長。